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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医学部人事处
双聘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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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推进医学科研合作实行双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12-05 09:35:06 浏览次数: 作者:齐鲁医学部组织人事处 来自:齐鲁医学部组织人事处 责任编辑:admin】

    为贯彻落实《山东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战略规划(2011- 2020)》等文件精神,推进转化医学发展,打破学科壁垒,促进交叉融合、全面提升科研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打破学科界限,鼓励研有余力的科研人员在医学部范围内适度兼职,实现智力资源共享,促进不同学科的交叉融合,提升医科整体科研水平,提高医科科研工作效率,为医科科研工作提供协同创新、资源共享的平台。

    (二)基本原则

    立足需求、双方自愿、成本共担、成果共享。

    二、实施范围

    医学部范围内教学科研单位、附属医院(含非隶属关系附属医院)。

    三、实施办法

    (一)建立双聘岗位及人才信息平台

    各学科或课题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向医学部提出人才需求,由医学部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同时,医学部建立双聘人才库,搭建供求信息平台,推动科研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双聘人才库实行个人申请准入制。

    (二)双聘程序

    1.凡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且研有余力的人员,均可申请加入双聘人才库。申请者自愿申请加入双聘人才库,填写相关申报材料,经所属单位同意,向齐鲁医学部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见附件一)

    2.科研需求单位以书面形式向齐鲁医学部提交双聘岗位需求信息。(需求信息表见附件二)

    3.齐鲁医学部整理和发布入库人才信息、岗位需求信息,供双方双向选择。

    4.科研需求单位根据研究方向需求,与进入人才库的人员进行交流洽谈,双向选择,达成合作意向,确定聘任岗位。

    5.科研需求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报齐鲁医学部备案。

    四、权利和义务

    1.受聘人员的本职工作是其所属单位的工作,双聘工作属于个人兼职。受聘人员所属单位应鼓励和支持受聘人员参与科研合作,为医科科研水平的整体提升多做贡献。

    2.受聘人员应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受聘人员的任务应主要体现在帮助聘用单位提高整体科研实力,通过帮助带教研究生、指导实验技术、课题设计、论文撰写、参与项目课题组等工作增加聘用单位的科研业绩。

    3.聘用单位负责对受聘人员的履约业绩进行考核,兑现相关待遇。

    4.受聘人员及其所属单位、聘用单位对双聘工作如不满意,可提前三个月提出终止双聘协议,经三方研究认可后,解除聘任。

    五、知识产权保护

    双聘人员在受聘岗位上所取得学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由受聘人员及其所属单位、聘用单位三方共同协商决定。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受聘人员及其所属单位、聘用单位三方共同协商解决。

    七、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齐鲁医学部。

    上一条: 山东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医学/卫生统计学教学科研团队合作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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