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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大学师资博士后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4-02 14:49:50 浏览次数: 作者:山东大学人事部 来自:山东大学人事部 责任编辑:admin】

    为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发展需要,加大优秀的年轻人才、后备人才队伍建设的储备和培养力度,不断调整和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持续提升我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招收范围

    按照山东大学当年教师招聘计划招聘的应届博士毕业生或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往届博士研究生(有2年其他著名院校工作经历者除外),除个别专业外统一纳入学校师资博士后系列进行管理。

    二、招收程序

    (一)按照《山东大学教师招聘办法》有关通知要求,由用人单位按程序确定拟聘教师人选,报学校审定。

    (二)审定通过人员与学校签定2年的教师《聘用合同》。

    (三)学校与拟聘教师签订博士后入站工作协议并为其办理入站手续。

    三、管理方式

    师资博士后除按正常博士后管理外,用人单位确定一名教学指导教师对师资博士后进行教学指导培养,同时师资博士后应承担以下工作:

    (一)承担用人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

    (二)在站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新教师上岗前的各项培训和考试,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四、工资及有关待遇

    (一)学校按照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教人司(2007)14号)的有关文件精神或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规定发放工资。

    (二)由用人单位按师资博士后承担教学、科研工作任务计算工作量,发放岗位津贴。

    (三)按在站博士后参加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以及山东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资助。

    (四)师资博士后享受学校住房货币化补贴,补贴标准按山大人字[2005]66号文件执行。博士后公寓启用后,学校取消住房货币化补贴,师资博士后可以申请租住学校博士后公寓,签约入住。

    五、考核

    (一)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由单位组织填写《山东大学师资博士后考核表》对其研究能力、教学工作、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新教师上岗培训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

    (二)师资博士后进站一年后经中期考核不符合招聘教师岗位职责工作要求的,学校将终止其师资博士后待遇,调整为普通学科博士后待遇;中期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在站博士后有关规定作退站处理。

    (三)师资博士后工作期满考核合格,与学校续签教师《聘用合同》,但不再享受出站当年新招聘教师的相关待遇;本人提出不在学校工作或不能胜任学校教师任职要求的,可以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六、师资博士后教师职务评聘按山东大学教师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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