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山大人字〔2003〕156号各博士后流动站及相关单位: 《山东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山东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工作、壮大博士后队伍、引进更多的优秀人才,现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博士后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博士后经费的来源,主要是国家人事部按计划下拨的经费,学校投入的博士后培养专项经费,学院自筹经费。 第二条 博士后经费主要分博士后日常经费、企业博士后培养管理费和博士后工作管理费三项。其中博士后日常经费又分为计划内博士后日常经费和计划外博士后日常经费两种。 第三条 计划内博士后日常经费是指国家和学校全额下拨的经费,国家每人每年3万元,学校配套补贴2万元,该经费主要用于人事关系转往我校的全脱产的优秀博士毕业生。 第四条 计划外博士后日常经费指由学校、学院及相关单位自筹的经费。对计划外招收的从事基础研究、理论研究(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的博士后,学校每人每年给予人民币1万元,作为科研补助经费。对于计划外招收的应用学科博士后的科研经费,采取学校和设站单位共同筹集的办法,学校每人每年给予人民币1万元科研补助费,设站单位配套不低于1万元,学校科研补助费和设站单位配套经费要同时到位。 第五条 计划外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属在职或有定向单位的人员,其工资等有关待遇由在职或定向单位负责;属人事关系转往我校的全脱产的优秀博士毕业生,学校给予2万元的补贴(含工资)。 计划外博士后其他待遇由各设站单位或导师按有关规定或参照本单位的在职职工的待遇自行决定。 第六条 对临床医院的博士后,采取各临床医院自筹经费招收为主的原则。学校将以配额的方式,对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科研经费,以鼓励各临床医院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学校匹配经费用于该临床医院博士后人员的科研经费及管理费用,专款专用。每年年底各临床医院须将该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博士后人员工资等待遇可由各临床医院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自行确定。 第七条 企业博士后培养管理费用,是指为保证学校对在站企业博士后进行有效管理,企业向学校提供的管理费、合作导师指导费。该费用在支付了合作导师指导费后,学校将剩余经费的50%划拨给校内相关培养单位用于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博士后工作管理费,是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从当年博士后培养日常经费中提取的用于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各项业务支出的费用。一般为当年博士后培养日常经费的3%。 第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除临床医院)按人设专用帐户,支取生活经费时,需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支取科研经费时,须合作导师签字。 生活经费用于支付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生活补贴、配偶分居补贴等。科研经费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及计算费等。 第十条 因研究需要,并经合作导师同意需延期出站者,经费不足部分由合作导师从其课题经费支付。 第十一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如留校工作,未使用完的经费可转到本人课题中继续使用,如离开本校,未使用完的经费由学校统一转到博士后管理经费中,用于我校博士后工作。 第十二条 凡因个人原因中途退站者,学校将根据其在站工作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要求其进行一定量的赔偿,赔偿金转入学校博士后管理经费中。 第十三条 除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博士后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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