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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博士后公寓管理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07-07-22 14:48:18 浏览次数: 作者:山东大学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来自:山东大学人事部 责任编辑:admi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博士后公寓(以下简称公寓)管理,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条例》,结合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招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寓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山东省人事厅、山东大学三方合作建设,委托山东大学统一管理。

    第三条公寓房源范围:济南市经十路山东大学南校区山东省博士后公寓。

    第四条公寓用于经山东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进站的驻济南高校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入住。公寓只租不售,实行房租优惠价、有期限、契约化、物业化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公寓管理原则:山东省人事厅和山东大学共同组建山东省博士后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寓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公寓的管理、维修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二章租住公寓的对象和期限

    人员情况

    承租住房控制标准

    未婚博士后

    一居住房

    已婚但家属不随其流动

    一居住房

    已婚且家属随其流动

    一套住房

    第六条可申请租住公寓对象为: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且单位不在济南或者在济南无住房的博士后,以及来我省做博士后的海外留学人员。

    第七条博士后租住公寓,其承租住房控制标准按下表执行。

    第八条博士后居住公寓的期限,应与其在站时间一致,因工作需要延期出站的,需经所在单位和山东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博士后期满出站或中途退站,应在通知办理出(退)站手续后的一个月内搬出公寓。

    第三章租住公寓的程序

    第九条博士后凭入校手续和博士后办公室出具的入住通知单到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入住手续,同时签订《山东省博士后公寓房屋租赁契约》,并由博士后所在流动站负责人签字担保。

    第十条为保证公寓设备完好,博士后办理公寓入住手续时需交纳住房保证金3000元。

    第十一条博士后出站时,需结清房租、水、电、煤气、采暖等费用,凭结算收据到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退房手续。经管理人员检查住房完好情况,清点室内设施,清点无误后退回保证金。

    第四章公寓的管理

    第十二条租住博士后公寓实行履约保证制度,凡租住公寓的博士后必须与公寓管理办公室签订租住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凡租住公寓,应当按租住合同,按期如数交纳租金、水、电费,逾期未交的,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凡租住公寓,应遵守公寓所在小区和本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公寓内所有设施由承租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如有严重损坏或丢失须按原价赔偿。个人购置的大型家具不得搬入公寓。

    第十六条公寓内上、下水管道、电路、煤气管道发生故障以及家具破损可向博士后公寓管理办公室登记维修。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公寓住房:

    1、提供材料不实或伪造材料;

    2、擅自将住房调换、转让或租借他人;

    3、出国(境)未按期回国;

    4、擅自对所租公寓进行装修改造;

    5、其他管理部门认定应退房的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申请租住公寓的博士后,应如实填报情况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租赁住房资格,已租住公寓的,将终止合同,并追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博士后有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及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反映、检举其他博士后隐瞒真实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行为的权利。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山东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200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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